关于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通知

所内职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我所将同步实施上述税优政策,符合政策的职工可及时提交相关材料,享受税收优惠。享受这一政策需注意以下几点:

  1.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简称税优健康险)在购买时会生成一个特殊的税优识别码。

  2.需要享受本税收优惠的职工,在自行购买税优健康险后,应及时向财务资产处提供保险发票、保险单等凭证的复印件、《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详见附件)。

  3.职工自提交保单相关凭证和《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的次月起享受本税收优惠,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据实税前扣除。

  4.如果职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发生变化,如保险合同到期、保险退保、保额变化等,请在变化当月月底之前将相关材料递交财务资产处。

  联系人:

  财务资产处 王怡 联系电话 89825 电子邮箱 wangyi@dicp.ac.cn

  人事处 张晓洁 联系电话 89092 电子邮箱 zhangxj@dicp.ac.cn

  附件:《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版权所有 ©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本站内容如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请联系我们 备案号:辽ICP备05000861号-1 辽公网安备21020402000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