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慢性病患者定点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通知,将2011年慢性病患者定点登记的具体安排以及定点就医的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慢性病定点选择与变更

1.公务员慢性病患者的定点选择

检诊合格但未选定点的慢性病患者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可自愿随时办理定点选择,办理不受时间限制。首次选择定点后不可变更。

公务员慢性病患者可以选择2个定点医疗单位。可选: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和一所定点零售药店;或选择两所定点医疗机构。

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限定到六院(或黄河路门诊),肺结核、淋巴结核限定到结核病医院办理门诊就医登记;在此基础上,可再任选一个定点。

享受以下6个病种(①复发性阿弗他溃疡;②口腔扁平苔藓;③侵袭性牙周炎;④甲状腺功能亢进;⑤甲状腺功能低下;⑥下肢静脉曲张)的慢性病患者,必须选二级以上医院做慢性病定点。如果在此基础上还有其他病种的,也需选择二级以上医院,在非二级以上医院(如药店、社区和门诊部)发生的相关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补助。

2.公务员慢性病患者的定点变更

2010年已有定点的慢性病患者,原定点全部取消,需重新选择定点医疗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间为2011年1月1日—1月31日,选择定点后不可变更。

定点单位不得将2010年度本定点的公务员慢性病患者进行网页信息录入,如患者仍选择本定点,需重新填写《2011年度大连市医疗保险慢性病定点就医登记表》,患者需重新签字确认。如发现未经患者签字,强制进行网页信息上传的,将按《协议》规定严肃处理。

二、建立慢性病患者登记簿

各定点单位需分别建立公务员慢性病、企业慢性病患者登记簿。定点医疗单位须按《协议》规定填写《大连市医疗保险慢性病定点就医登记表》,履行好登记签字手续,登记一份即可,并通过医保网页上传医保中心。各定点需认真登记,妥善保管,以备医保中心核查。

说明:《2011年度大连市医疗保险慢性病定点就医登记表》请从网上下载(见附件)。

三、《慢性病门诊就医手册》的使用管理

1.各定点医疗单位对自愿选择本定点的慢性病患者,负责为其发放或更换《慢性病门诊就医手册》。并告知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单位就医时使用《慢性病门诊就医手册》挂号、就诊。

2.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单位就医购药时,慢性病定点单位需将慢性病患者(包括企业慢病、公务员慢病)门诊就医购药情况(包括医保结算收据及水单、用法、用量等)在《慢性病门诊就医手册》上详细记录,并与上传信息保持一致。定点单位对公务员慢性病患者在两个定点之间的费用需合理控制,并维护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的知情权。医保中心将对《慢性病门诊就医手册》记录情况进行核查,以确保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如发现违规情况,将按《协议》规定严肃处理。

特别提示:《2011年慢性病门诊就医手册》有部分调整,旧手册需全部更换,还没有领取的定点单位,请在元旦上班后到医保中心购领。

四、关于检诊结果查询

1.参加2011年度企业和公务员慢性病检诊患者,自2011年1月1日起,可在定点医疗单位查询检诊结果。

2.各定点单位在医保网页上查询企业和公务员慢性病检诊结果时,若查询不到则为检诊不合格人员。

五、慢性病定点服务工作要求

1.定点登记的要求

慢性病患者选择定点就医单位需要根据病情,自主选择。各定点医疗单位在办理定点登记时,严禁出现以下情况:

①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信息,给患者打电话的;

②借医疗保险业务发广告、宣传单、赠送礼品等诱导慢性病患者选定点的;

③误导性政策宣传,诱导慢性病患者选定点的;

④未经患者签字同意,定点单位擅自上传定点信息的;

⑤擅自承诺免门槛费,套取医保基金等违反政策规定,诱导慢性病患者选定点的。

慢性病患者选择定点就医单位是自主自愿行为,各定点单位如出现上述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违反服务协议规定的行为,医保中心将严肃查处,导致患者投诉、上访的,终止慢性病定点服务协议。

2. 就医费用的管理

各慢性病定点单位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协议》规定,按照检诊合格病种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杜绝任何诱导患者就医行为,做好服务工作。

联系电话:8467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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