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辽宁省2011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做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充分发挥新时期优秀大学生的典型和示范引导作用,培养大学生锐意进取、创先争优的高尚品质,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评选辽宁省2011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决定继续在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公开评选辽宁省2011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省优秀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及人数

  1、评选范围:取得我所学籍的2011届毕业研究生(即:毕业论文答辩时间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取得中科院研究生院2011年毕业证)。

  2、评选比例:按我所2011届毕业生总人数2%遴选。

  二、评选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做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2.积极参加学校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品德高尚,各方面表现突出;

  3.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6.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三、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资格的研究生采取自荐和导师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研究生导师初选后将候选者名单提交到研究室党支部书记,以研究室为单位进行初评,各研究室推荐1-2名2011届毕业研究生。请各研究室组织被推荐参评的毕业生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于2011年1月5日前将填写好的评审表,交到研究生部(新大厦703房间)。

  研究生部组成评选小组,根据“公开、公正、择优推荐”的原则,对各研究室推荐候选人名单进行评比,将推荐人名单上报主管所领导同意后,在我所网上公示。

  四、省优秀毕业生的待遇

  1.省优秀毕业生在考取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2.省优秀毕业生在供需见面、留校任教选拔和推荐保送到上一级学校学习时享有优先推荐权。

  3.《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装入毕业生本人档案,并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省优秀毕业生”字样。

  五、表彰

  被评为省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辽宁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和宣传。

  联系人:刘会娟

  电话:84379558

  附件: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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