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部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研究组:

  为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四部门近期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近期中科院转发该通知,并要求各研究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和落实,具体见中科院厅局文件计字〔2010〕188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转发,请研究组参与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

  附件:1. 中国科学院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版权所有 ©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本站内容如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请联系我们 备案号:辽ICP备05000861号-1 辽公网安备21020402000367号